人力资源公司具有国家劳动局、国家行政管理局 、 以及深圳、湛江、天津、上海、北京、惠州等市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政府行政部门的准办和许可。
(1) 劳务派遣:指将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中方人员和外籍人员),派往客户指定的工作地点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劳务形式。被派遣的人员称为“雇员”。
(2) 代理服务:指客户的人员不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但客户委托人力资源公司来为其提供除管理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保险管理,工资管理,福利管理等。
(3) 猎头服务:指为客户提供单一的人才推荐及招聘的服务模式。
人力资源公司在与多个跨国公司长期的合作中,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国际准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重合同,守信用,切实保护客户和雇员的利益。经过多年的实践,人力资源公司业已形成一套科学、高效、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公司成为客户与雇员沟通的纽带与桥梁,成为客户人事、行政管理的助手,成为雇员职业发展的参谋。 截止到 2006 年 9 月 30 日 ,人力资源公司已为客户提供或者外派雇员数万人次,拥有在册雇员 10766 人。 |